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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24-03-15 00:11 /恐怖靈異 / 編輯:歐陽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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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帛文獻詞語歷時演變專題研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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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簡帛文獻詞語歷時演變專題研究》精彩章節

[5]不以國,不以官,不以山川,不以隱疾,不以畜牲,不以器幣。(《左傳•桓公六年》)

[6]故以國則廢名,以官則廢職,以山川則廢主,以畜牲則廢祀,以器幣則廢禮。(《左傳•桓公六年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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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業師張世超先生審閱書稿時指出,早期“生”獨用時,殆取“活物”之義。

②“畜生(牲)”一詞的造詞有兩種可能。一種可能是“畜”、“生(牲)” 近義連用成詞。“生(牲)”多認為是用於祭祀的牲畜,故很少有人將其與作“牲 畜”義的“畜”列為同義關係,但上古文獻中的“生(牲)”並非僅作祭牲講,或 用為膳食,如“膳用六牲”(《周禮•天官•膳夫》),而且虎地秦簡中“生(牲)”多與出、入搭,從語境來看也不獨為“祭牲”義。《周禮•天官•庖人》:“掌共六畜六。”鄭玄注:“始養之曰畜,將用之曰牲”,孔達、賈公彥皆沿用此說。從文獻用例來看,有一定的理。這樣“畜”、“生(牲)”可能是近義連用成詞。業師張世超先生審閱書稿時指出:“‘生'由‘生'義引申為‘活的’義,再引申即為‘活的物',狩獵所獲,有時是活的物。‘畜生’就是將活的 物蓄存或畜養在家裡。”如此則複音詞“畜生”是由述賓短語詞彙化而形成。

在戰國晚期文獻中“畜生(牲)”、“畜產”並用,如:

[7]民產絕則畜生少,兵數起則士卒盡。畜生少則戎馬乏,士卒盡則軍危殆。(《韓非子•解老》)

[8]收粟米、布帛、錢金,出內畜產,皆為平直其賈,與主券人書之,事已,皆各以其賈倍償之。(《墨子•號令》)

[9]聞寇所從來,審知寇形必,論小城不自守通者,盡葆其老弱、粟米、畜產。(《墨子•號令》)

[10]外宅粟米、畜產、財物諸可以佐城者,入城中,事即急,則使積門內。(《墨子•雜守》)

《史記》中則只用“畜產”,如:

[11]君子不以畜產害人。吾聞食善馬不飲酒,傷人。 (《史記•秦本紀》)

[12]故候息耗者,入國邑,視封疆田疇之正治,城郭室屋門戶之澤,次至車畜產精華。(《史記•天官書》)

[13]匈虜略千餘人及畜產而去。(《史記•韓孺列傳》)

可見,戰國晚期至西漢時,“畜產”出現並迅速取代了“畜生(牲)”。簡帛文獻中也清晰地呈現了這種情況。秦簡中“畜生”、“畜產”並存。如:

[14]及隸臣妾有亡公器、畜生者,以其婿月減其食,毋過三分取一,其所亡眾,計之,終歲食不曖(足)以稍賞 (償),令居之,其弗令居之,其人[]亡,令其官嗇夫及吏 主者代賞(償)之。(虎地《秦律十八種》77—79)

[15]秀,是胃(謂)重光,利戰,必得侯王。以生子,既美且,有賢等。利見人及畜畜生。(虎地《婿書》甲32)

[16]凡月望,不可取(娶)、家(嫁)女、入畜生。 (虎地《婿書》乙118)

[17]成婿,可以謀事,可起眾及作、有為矣,皆吉。收, 可以民、馬牛、畜生,儘可。及入禾粟,可以居處。(放馬灘 《婿書》甲21)

[18]雲門,其主富,三漢(世)之乃宜畜生,利爵祿。 (放馬灘《婿書》乙14貳)

[19]小畜生入人室,室人以投(殳)梃伐殺之,所殺直(值) 二百五十錢,可(何)論?當貲二甲。(虎地《法律答問》92)

[20]可(何)謂“家罪”?子同居,殺傷臣妾、畜產及盜之,,或告,勿聽廣是胃(謂)“家罪”。(虎地 《法律答問》108)

[21]以某縣丞某書,封有鞫者某裡士五(伍)甲家室、妻、子、臣妾、器、畜產。(虎地《封診式》8)

[22]畜產肥皆。(虎地《為吏之》35)

[23]毋積聚畜產。(嶽麓《為吏治官及黔首》1578)

《秦律十八種》及《婿書》全用“畜生(牲)”,《法律答問》或用“畜生(牲)”,或用“畜產”,《封診式》、《為吏之》、《為吏治官及黔首》則用“畜產”,這種分佈呈現的規律值得注意。《婿書》是典籍,會儲存較早時期的語言,而《法律答問》則雜早期秦律與較晚秦律的語言,《封診式》作為案例集,雖抄錄的部分文書是戰國中期甚至更早的,但也會有一些是貼近墓主生活年代即戰國晚期的,而《為吏之》、《為吏治官及黔首》作為訓誡官員的文獻,應該相對更為貼近墓主的生活年代。結《韓非子》仍用“畜生(牲)”,我們認為“畜產”最早可能是在戰國中晚期產生的,“畜產”與“畜生(牲)”二者曾存在一個共存階段。

而在漢初簡帛文獻中,幾乎全部使用“畜產”,如:

[24]賊殺傷人畜產,與盜同法。畜產為人牧而殺傷〼(張家山《二年律令》49)

[25][犬]殺傷人畜產,犬主賞(償)之,它〼(張家山 《二年律令》50)

[26]募民屿守縣邑門者,令以時開閉門,及止畜產放出者,令民共(供)食之,月二戶。(張家山《二年律令》308)

[27]秀婿……以生子,美且,賢其等。利見人及入畜產。(孔家坡31)

其值得注意的是,例15與例27形成異文,說明至晚在漢初時“畜產”已經完全替代“畜生(牲)”。①西漢中晚期簡帛文獻中情況相同,如:

[28]〼止行者,戰鬥,驅逐田牧畜產,毋令居部界中,警備毋為虜所誑利,且課毋狀不憂者,劾尉丞以下,毋忽如法律令,敢告卒人/掾延年,書佐光給事□(居延漢簡12.1B)

[29] 律曰:畜產相賊殺,參分償和。令少仲出錢三千及馬骨付循請平。(敦煌漢簡2011)

三祠/祠祀

虎地秦簡《婿書》載:

[1]不可飲食(歌)樂。利以祠外。以生子,吉。(虎地《婿書》甲40—41)

[2] 箕,不可祠。百事兇。(虎地《婿書》甲74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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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“畜產”代替“畜生”是與戰國晚期到漢初秦地“產”代替“生”的趨相應的。已有很多學者指出在這一時期“產”在代替“生”,“生”有“活”、“活的”、“生的 (與熟相對)”等義,至漢初,“產”也有了這些意義,如孔家坡漢簡《婿書》188簡:“五未不可樹宮中,樹產人。”張家山漢簡《脈書》43簡:“少之脈,炙則強食產,緩帶,被髪,大杖,重屢而步,炙幾息則病已矣因“生”、“產”的更替也形成了一些異文,如虎地秦簡《婿音》乙89簡:“殺生,必五生。”孔家坡漢簡《婿書》70 簡作:“殺產,必五產生”、“產”皆為“牲畜”義。

[3]奎,祠及行,吉。(虎地《婿書》甲82壹)

孔家坡漢簡分別作:

[4]㰤(歌)樂、會(飲)食。利以祠祀外。生子,吉。(孔家坡42)

[5]箕,不可祠祀,百事兇。(孔家坡55)

[6]二月奎,利祠祀及行,吉。(孔家坡63)

虎地秦簡《婿書》“祠”與“祠祀”並用,但“祠”的出現頻次遠超過“祠祀”,“祠祀”僅有3例,如:

[7]凡敫婿,利以漁攫(獵)、請謁、責人、摯(執)盜賊,不可祠祀、殺生(牲)。(虎地《婿書》甲138—139捌)

[8]不可祠祀、(歌)樂。以生子,子。(虎地 《婿書》甲44)

[9]以祠祀、飲食、可(歌)樂,吉。(虎地《婿書》甲42)

放馬灘秦簡《婿書》或用“祠”,或用“祠祀”,但以用“祠”為多,如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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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帛文獻詞語歷時演變專題研究

作者:趙巖 型別:恐怖靈異 完結: 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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